尊敬的法院:
我们是夫妻关系,原名欣怡和李明。我们经过慎重考虑决定自愿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达成以下离婚协议:
一、财产分割
我们的共同财产包括房产、储蓄、投资等,财产分割如下:
1. 我们的房产是一套总价值100万元的房屋,欣怡持有80%的产权,李明持有20%的产权。根据协议,欣怡将整个房产产权转让给李明,作为对其财产分割的补偿。
2. 我们的储蓄和投资总值为50万元,根据协议,我们将将财产直接分割给双方,欣怡分得30万元,李明分得20万元。
二、抚养子女
我们有一名4岁的孩子,根据协议,我们将共同抚养孩子,按照我们的经济能力给予孩子必要的物质和精神上的支持。我们同意放弃对方的抚养费收取。
三、其他
1. 我们同意在遗产分配上放弃对方的继承权,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纷争。
2. 我们同意在离婚后,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损害对方声誉和隐私的言论。
以上协议是我们自愿达成的,且在无任何强制和利益冲突的情况下自主签订。我们已经充分理解每一条协议的内容,愿意依照约定执行。请法院依据协议判决离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