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将所管理的公共财产或资金用于个人或其他用途,违反职务管理范围,属于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而在挪用公款中,借贷是一个比较特殊的情况,有人认为借贷属于挪用公款,也有人认为借贷不属于挪用公款。
在一些法律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借贷也属于挪用公款的行为。比如,在我国《刑法》中,第一个明确规定了挪用公款罪的条文是第一百六十二条,其中就规定:挪用公款、公物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工作人员,违法占有、使用或者挪作他用公款、公物,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应当受到惩处。根据这个规定,借贷属于挪用公款的行为,只要是违反了职务管理范围,占用或挪作公款或公物,都构成挪用公款罪。
然而,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借贷不能算作挪用公款。比如,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制度规定,可以设置安全垫账户,用于支出紧急情况和重大支出,当需要紧急资金时,单位负责人可以从这个账户中借用,这个行为没有违反职责范围,且有还款计划,因此就不属于挪用公款罪。
总之,借贷这个行为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借贷严重违反了职务管理范围,影响了单位的正常运转,那么就算挪用公款罪;但如果借贷属于特定的管理制度,并有还款计划,且不影响单位的正常运转,就不算挪用公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