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旨在保障农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政府逐步完善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一环。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农民只能享有使用权,并无所有权。该土地不能出售、赠与、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因此,即使是宅基地占用者的配偶也无法拥有这块土地,更无法取得所有权。
其次,宅基地使用者只能在规定范围内建造住房,建筑面积和层数也有所限制。同时,使用权是有条件限制的,如使用者户口必须在村庄,没有固定收入的外来人口是不可以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因此,宅基地仅仅是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第三、“宅基地”是一个特定的、具体的法律概念,仅适用于中国农村退出集体经济组织后保障合法占有土地的农民,因而只有具备一定条件的农民才有资格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宅基地也并不是所有农民都可以获得,更不是所有人都可以享有使用权。
综上所述,农村宅基地并非老公的所有,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符合条件的农民才能获得使用权。身为宅基地使用者的配偶,也只能享有相应的使用权,并不能拥有所有权。农村宅基地所具有的限制和特定的法律概念使其不具备交易功能,不同于一般的产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