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将公款私自占用或转移至个人账户等非法手段获取对公款的支配权或支配公款的行为。这类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还严重损害了公共财产和社会利益,是一种严重的职业道德和行政道德败坏行为。
对于因挪用公款被查处的公职人员,他们所得到的处罚和处分因地区和案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无论是在何种情况下,挪用公款都是一种违法行为,即便此时法律还给予了该公职人员法律保障,他们仍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也是不容质疑的。
在此基础上,是否能够保住公职,主要取决于公职人员挪用公款的情况和为此提供的有效抗辩。如果挪用公款行为确实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且罪行已经证实,那么即便向法院提出抗辩也很难取得太大的效果。但如果公职人员拥有有效的辩护和证据,能够证明他们挪用公款是受到他人的指使或者行为并非本人的原意,那么尽管有罪,也可能在保住公职的同时减轻一些惩罚。
总之,挪用公款是一种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不能被低估。即便在通过法律抗辩后得以保住公职,该行为仍应受到严厉惩罚,并需要公职人员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