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官:
我XXX,生于19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XXX,现住址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我于20XX年X月X日与XXXXX结为夫妻,并于20XX年X月X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由于感情不和,双方经过协商,自愿达成了离婚协议,于20XX年X月X日签署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如下:
1、婚姻关系终止:双方的婚姻关系自本协议书签署之日起,自动解除,双方取得自由身。
2、子女抚养:我们有一名未成年子女,即:XXX,出生于20XX年X月X日,现年X岁,双方共同爱护。现约定,由我抚养子女,双方分别承担其抚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费用。
3、财产分割:我自主放弃请求对方输光家产的权利,但自认为所对方所分得的财产并不等值,现请求对方支付我XXX元作为补偿。
4、协议的效力: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如发生争议,应依法解决。
在双方达成上述协议后,我们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离婚,由于协议得到了法院的认可,离婚已获取生效判决。但现在,我认为,对方未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付给我所需的款项,故我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法院核准原协议,判决对方履行协议,给予我应得的经济赔偿。
故此,我恳请法院根据我所提请的诉请,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决对方履行离婚协议,给予我应当得到的赔偿。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