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农村宅基地是指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用于建设农村居民住房和其他农业生产、生活用房的土地,是农民的基本承载地。根据国家《宅基地条例》的规定,宅基地分为两类:一是平地宅基地,即用于建设居住房、公共设施、农业生产生活用房等的土地;二是山地、水域等特殊用途宅基地,即用于山地生态修复或土地整治、水利设施、公路铁路修建等特殊用途的宅基地。
在泰安市,农村宅基地的面积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但必须不少于70平方米。同时,在建设宅基地的过程中,还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1.宅基地的利用面积应与规划布局相适应,不得铺设硬化路面或违规占用绿化用地。
2.宅基地应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选定,但不得占用耕地、林地、草地等重要农用地。
3.宅基地的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与规划布局、公共绿地等相冲突。
4.宅基地的容积率不得超过1.0,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总结起来,泰安市农村宅基地的面积至少为70平方米,但具体面积需要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在建设宅基地的过程中,还需要遵守一系列的规定和限制,确保宅基地的规划和建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影响农业生产和公共绿地等其他重要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