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先签好的离婚协议是可以起到一定作用的,但其具有的效力与实际情况有关。
首先,离婚协议是双方达成的自愿协议,因此如果双方达成的协议一致并且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情况下,该协议是可以生效的。
其次,事先签好的离婚协议可以节省时间和金钱,避免离婚过程中的长时间纠纷和诉讼。这对于双方都是有益的。因为离婚过程中往往会产生许多浪费,同时也会令双方心理和身体上的疲劳和不适。
然而,如果事先签好的离婚协议中存在的规定侵犯了法律法规中明确的条款,那么协议就不能起到实际作用。例如,协议中达成的财产分割违反了平等分配的原则,或者协议中包含的约定是不符合公序良俗的。在这种情况下,协议是无效的。
最后,协议的效力还需要考虑协议的签署时间和签署方式。如果协议是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达成的协议,那么它有可能因为婚前财产、婚姻期间产生物品或子女抚养等问题产生复杂性。同时,如果协议签署方式并不合法,比如缺乏法律所要求的证明材料或签署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那么协议也是无效的。
综上所述,事先签好的离婚协议对于减少离婚过程中的纠纷和矛盾起到了一定作用,在实际情况中的效力也需要根据协议内容及其签订方式综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