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制度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用于住宅、家庭生计和生产经营的基地,是农村居民住房的合法产权基础。那么,农村宅基地制度从哪一年开始呢?
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的产生要从1950年代解放前夕说起。当时,我国农村的土地所有权系统为封建所有制,由地主豪绅等富有人家占有大部分土地,普通农民和佃农无一例外地没有土地、没有住房。解放后,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实行了土地改革,大规模地实现了土地的农民所有。但是随后在城乡差别政策方面做出的许多错误决策,导致了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缓慢,农民生活质量下降,低保问题相继出现。
在80年代末90年代初,我国农村住房问题日益严重,乡村房屋数量严重不足,住房问题困扰着广大农民。1998年,为解决这一问题,全国人大针对宅基地问题出台了《农村宅基地条例》。该条例规定,农民拥有土地使用权和自愿建房的权利。同时,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农民住房问题。
2001年,我国进入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时期,农村宅基地制度进一步完善。新版宅基地法制确立了宅基地依法有保障、政府有保障、农民有保障的制度机制。其中,规定宅基地不可转让,但可进行有偿使用权转让,以确保宅基地的合法性和保护农民的权益。
总之,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形成历时较长,从1950年代解放前夕的破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开始,到1998年出台《农村宅基地条例》,再到2001年新法制的确立,都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