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是指政府为拆迁项目中受影响居民安排的住房,是由政府出资建设、运营管理和保障使用的公共物业,居民不能将其出售、转让、抵押或出租。
因此,从法律角度上讲,拆迁安置房并不属于自购房。首先,自购房是指居民自行购买并注册在自己名下的住房,而拆迁安置房则是由政府指定配发的住房,居民无权自行选择购买或不购买。其次,拆迁安置房不具有产权,居民不具备所有权和出售、转让、抵押等自主处理的权利,更不应该视为自购房。
但是,尽管拆迁安置房不属于自购房,但其确实解决了很多居民的住房问题,使他们获得了相对安全、稳定的居住条件。拆迁安置房的建设也是政府相关部门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的住房权益而实施的公共服务。因此,在实践中,拆迁安置房被视为一种特殊的住房形式,为政府服务的品质与效率直接关系到相关居民生活的质量与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也是应该得到重视和认可的。
综上所述,虽然拆迁安置房不属于自购房,但其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特殊的住房形式,为政府保障居民的住房权益做出了巨大贡献。政府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加强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和服务,为居民提供更好的住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