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违法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财政管理和反腐败的法律法规,同时也是对群众利益的损害。因此,村书记挪用公款不能连任。
首先,作为一个行政干部,村书记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忠实履行职责,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挪用公款不仅是违法行为,也违反了职业道德,属于严重失职的表现。在这种情况下,连任显然不符合干部任用的原则,也不符合群众利益的要求。
其次,选举和任命干部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进行,村书记挪用公款已经破坏了任用程序和标准,失去了担任公职的合法性和合法性,无法继续担任村书记这一职位,更不可能有连任的机会。
再次,村书记挪用公款已经来不及被纠正和补救,执政能力和政治道德已经受到了严重的破坏,再参加选举和连任,势必会受到舆论和监督的压力,不仅难以达到管理农村的目的,也难以保护权益和实现发展。
总之,村书记挪用公款是一项不道德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职业道德,也违反了法律法规。在这样的情况下,连任根本不是应有的回答。相反,应该为违法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