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其背后涉及着公共资源的滥用和管理体制的漏洞。因此,应该对这种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判刑。
根据我国《刑法》,挪用公款属于利用职务之便以达到自己或他人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时可处罚金或剥夺政治权利。由此可见,尽管挪用公款的数额只有35万元,但其侵占的是公共财产,损害的是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因此刑罚必须严厉。
在具体判刑时,还要考虑到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如果被告人主动投案、积极赔偿、坦白服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被告人不仅没有悔改不良,而且还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那么就需要从重处罚,以达到警示效果和防范未来类似事情发生的目的。
此外,还需要从宏观层面上去解决挪用公款的问题。针对挪用公款的成因,我们应该加强对公共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增强公众对公共财产的监督意识,有效预防此类事件的发生。同时还应该加强对公共资源分配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打破腐败猖獗的现象。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减少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和安全。
总之,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应该予以严厉打击和判刑。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探索一种长期可行的解决方案,彻底从根源上解决挪用公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