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可以盖章,但这并不是必须的步骤。盖章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协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在一些情况下起到了保障作用。
离婚协议盖章通常是由双方签署后,由公证处负责加盖公证章、公证员签名等,以便于司法机关在处理纠纷时可以更好地判断协议的真实性。
需要注意的是,盖章并不能完全杜绝争执的发生。在一些离婚案件中,虽然离婚协议已经盖了章,但还是发生了争执,而这时要判断协议的有效性,仍然需要通过司法程序来进行处理。
除此之外,还应当注意的是,离婚协议的签署需要双方自愿,并充分考虑到双方的利益和权利,而不是单方面的压迫和强迫。协议需要确保双方充分知情、自愿、协商平等的情况下进行。协议不允许制定损害离婚另一方权益的规定。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才能达成真正可靠且合法的协议。
总之,离婚协议的盖章只是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个体现,是否盖章并不影响其法律效力。更重要的是,协议的签署应当基于充分的协商,互惠互利,并尊重双方的合法权益,才能达到真正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