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清协议是一种地方政府与拆迁户达成协议的一种拆迁方式,因为中共地委(当时统一的县级行政单位)组成拆迁法执委,即政府出面,加之有三个清查(清查有户,有产,有债)标准,故而得名。三清协议是在20世纪80年代,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城市拆迁问题的频繁出现之下被提出的一种解决方案。
三清协议的实行需要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政府大规模营建公共设施或者开发项目,二是需要将拆迁户的住房和产权购置补偿,三是需要透明公正,具备民主决策程序。三清协议的推行为了达到保证拆迁户合法权益且减少各种矛盾,在拆迁安置上与拆迁户达成一个协议,通过民主程序来决定拆迁安置方式从而尽量保证各方切实利益。同时也是以前房地产市场经济化之前I政府介入,批准了、管理了土地,所以政府第一时间要保证老百姓的安居乐业和失去生计的拆迁户的安置和生计。
三清协议的重点是以合法的安置方式实现“利益均衡”,包括生活条件与原先相当的房屋、公共设施、营业场所等,不让拆迁户感到亏欠补偿;公平合理的购房补偿,不让拆迁户因为缺乏资金而放弃房屋产权;与此同时,政府承担相应的社保、社教、社福等负责性,让拆迁户在新环境下拥有归属感和安全感。
综上所述,三清协议是政府在城市拆迁过程中,为了保证拆迁户的权益和民主决策过程,而制定的拆迁协议。三清协议的实施,角色明确,流程规范, 还能够有效避免拆迁双方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