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将公款非法占为己有或违法用于其他用途的行为,是一种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一般来说,挪用公款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行为:
1. 挪用公款买礼物送礼金:这种行为主要是指公职人员、领导干部以及一些机关、事业单位的员工,利用职权向下属、亲属、友人等人赠送礼物、送钱等财物。
2. 挪用公款进行农村改造、新农村建设等:在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建设、招待费用、购置办公用品等方面挪用公款的行为屡见不鲜。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以农村改造、新农村建设为名义的挪用公款,不仅浪费了大量的国家经费和财力,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广大农村居民的根本利益。
3. 挪用公款搞“消费性”项目:公款被挪用到一些没有实际价值的项目上,如购买高档办公用品、装修豪华办公室、出入高档私人会所等。
4. 挪用公款给予私人的不当经济利益:在招待费、出国考察费、公务车辆使用等方面,有些公职人员会挪用公款,用于自己的私人利益,如给私人开支票、搞虚假工程等。
挪用公款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公共利益和群众的利益,对于挪用公款的人员应该坚决追究其法律责任,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