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的合法用地,用于建房、生产和生活等各种用途。根据天津市关于宅基地管理的规定,宅基地的设置应符合以下条件: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中,非农经营用地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除外的农村土地,宅基地应以耕地为主,可以配以灌溉、水源、道路等附属设施。每个家庭有一个宅基地,宅基地与房屋不可分割、不可转让、不可出租,宅基地使用权属于村民生产生活的社会集体所有制。
根据天津市有关规定,宅基地必须是平整、无坑洼、无强迫倾斜、无尖锐的细长狭边,一般面积不应小于600平方米。但是,对于部分特殊情况,如山地、丘陵等地形条件下的宅基地,可以适当减少面积,但减少的面积应该在150平方米以内。此外,宅基地使用年限为70年,70年后须重新分配宅基地或者再次签订宅基地的使用协议。
总的来说,天津农村宅基地面积的大小并没有统一的标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和协商。但是,宅基地的设置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宅基地的使用要严格遵守一定的规定和标准,保证宅基地的合法性、安全性和经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