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协议一般不会算作已有住房,因为拆迁协议并不能真正意义上为个人的居住提供保障,只是在国家房屋征收政策下的一种安置方式,可以理解为一种权利的交换,将被征收的居民在规定的范围内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但并没有实际意义上的住房权利。
在拆迁协议中,居民与政府签订的是一份经济补偿协议,协议规定了政府需要向居民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居民可以根据补偿费用自行购买房屋、置换房屋或者选择其他合法的居住方式。但是一旦签订了拆迁协议,居民就需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迁出自己的房屋,如果无法自行购房或选择其他合法的住房方式,那么就有可能会面临无家可归的困境。
因此,拆迁协议只是一种权利的交换,并不代表有实际的住房权利。当然,对于有房产的人来说,拆迁补偿的一部分可以算作房屋的经济价值,但并不能将拆迁协议视为已有住房的代替或替代。拆迁后需要重新购房或寻找居住安置方式,这才是解决居住问题的真正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