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离婚协议被双方签字后,通常会让双方各留一份备份。对于这两份备份协议,仅凭双方各留一份互为有效的情形是存在的。因为离婚协议是一份合同,而合同在法律上是允许复制的。所以双方各留一份事实上就是在复制这份合同,在法律上并不影响其效力。
尽管两份备份协议互为有效,但在法律程序中,如果其中一份遗失或损坏,对于离婚协议的效力可能会产生影响。因此,建议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可在协议上注明“一式两份,各执一份”,并按法律程序进行存档。如此一来,即便双方各留一份备份协议出现问题,也可通过存档的法律程序来保障协议的效力。
此外,若离婚协议中存在重要事项,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约定,双方可考虑在协议上加盖公证处的印章,使其具有公证的效力。这样做有助于确保协议的法律效力,防止双方的约定被一方反悔或违约。
总之,离婚协议的有效性并非依赖于备份数量或者存档形式,而在于协议本身约定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双方是否自愿签署,并且是否知情、意愿明确。因此,在离婚协议的签订过程中,双方应该认真对待,充分了解协议条款的含义,并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