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家庭法规定,抚养权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并确保他们获得适当的照顾和养育。因此,判断一个人是否有抚养权,不仅仅局限于他/她是否有抚养能力,还需要从多个方面综合考虑。
首先,抚养权分为生活抚养权和教育抚养权两方面。生活抚养权包括提供饮食、住所、日常生活所需的物品等,而教育抚养权则包括教育、培养、指导等方面。因此,即使一个人可能无法自理或无法提供经济上的支持,他/她仍然可能有抚养权,只是在实施抚养权时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考虑。
其次,抚养权的确立应该以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如果无法满足未成年子女的需要,那么即使有抚养权,也不应该得到批准。因此,在考虑是否授予抚养权时,法律和法官会为未成年子女的整体利益而判断。如果申请人无法照顾孩子的最基本需求,那么即使申请人能够证明自己拥有抚养权,他们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批准。
最后,申请人的行为和品德也是抚养权问题中需要考虑的因素。如果申请人有过犯罪史、暴力行为或家暴记录等,那么就可能会对抚养权的评估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在评估抚养权时,法院也会考虑申请人的行为和品德等因素。
总之,抚养权并不完全取决于抚养人是否有抚养能力,而是需要通过多方面考虑来综合评估和判断。法官会根据法律规定和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来评估和判断抚养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