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村宅基地有产权证,这是由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及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宅基地和农田,都属于国家所有,居民村民委员会实行集体所有、集体管理。同时,根据《国有土地使用证办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宅基地也是属于土地的一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进行登记、颁发有产权证。
具体来说,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居民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进行资产评估,确定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份额,按照成员的权益分配等规定的分配方式向居民发放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而宅基地则属于农村集体土地的一种特殊类型,需要在村民委员会的授权下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进行登记和颁发有产权证。
通过有产权证的登记,可以确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及范围,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避免不法分子侵占和侵犯。同时,也为农村宅基地的规划建设、交易等提供了有力保障。因此,尽管农村宅基地不能直接成为商品房,但它有明确的产权证,实质上也是一种有价值的不动产资产,可以作为交易、抵押等合法的财产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