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一个人在执行公务时,故意利用职权的便利,将公款挪用于个人用途,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不仅涉嫌犯罪,还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利益。如果一个人在挪用公款后自首,那么判刑的时间是由裁判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附加的情况来决定的。
通常,挪用公款的罪行涉及很大的金额,而且常常涉及多个人。因此,自首可以减轻惩罚,但不能完全抵消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如果被判定挪用公款的金额非常大,那么即使自首,也有可能被判处较长的刑期。此外,如果挪用公款是经过计划且有预谋的,那么自首的时间并不会对判决造成太大的影响。
在一般情况下,挪用公款自首的时间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判决的结果。如果被告人在挪用公款后不久自首,表现出对所犯错误的悔过之情,积极赔偿经济损失,那么判刑的结果会适当减轻。如果被告人在挪用公款后较长时间自首,表现出对所犯错误不够认识和悔过之情,那么判刑的结果则不会有太大的变化。
总之,挪用公款是一种违法行为,一旦被发现,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首可以减轻惩罚,但不能完全抵消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在挪用公款后自首的时间长短并不是唯一的因素,裁判员还会考虑其他方面的情况,如挪用公款的金额、犯罪方式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