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被害人通常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公共事业设施的使用者等。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等官员,他们利用工作职权,将单位公款用于自己的个人用途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构成了挪用公款罪。
被害人主要针对的是国家财产或其他法定财产所有人的利益,但同时也包括间接因此受到损害的各方利益,例如:因政府投资公共事业缺乏资金,导致公众生活质量下降等。因此,挪用公款罪的被害人可以是涉案单位、个人和社会公众。
涉案单位是最主要的被害人,他们的财产受到损失,财务的秩序、信誉受到破坏,企业经营活动、生产进程以及社会形象都会受到影响。另外,也可能会间接影响到员工的正常权益,例如员工的福利待遇得不到保障,工资拖欠或是减薪等。
个人受到的损失包括,政府没有按照合法程序使用公共财产,影响到社会公平公正,没有得到应有的服务和保障。社会公众则会受到政府行为挪用公共财产的危害,例如一个地区因为资金不足无法建造公共设施,导致广大市民的生活条件不佳,使他们生活的场所没有得到卫生保障等。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挪用公款罪涉及的被害人包括单位、个人、群众,甚至可能是整个社会,罪行性质严重,渎职问题一旦败露,将对自己的职业生涯和社会形象产生极大影响,对社会稳定和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对于有此类行为嫌疑的人员应该予以追究,严惩不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