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安置房更名是一项比较常见的操作。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例如拆迁安置房的原业主不再需要住房,需要把该房产转让给其他人或者单位,或者原本拆迁安置房的名称不合适或者需要改成其他名称时,就需要进行更名。下面介绍一下农村拆迁安置房如何更名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一、流程
1. 编写申请书
在申请更名之前,需要先编写一份书面申请书。申请书需要包括下列内容:
(1)拆迁安置房原名称和地址;
(2)更名原因;
(3)新名称和地址;
(4)拆迁安置协议、房屋产权证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 提交申请
将申请书和相关证件提交给当地拆迁安置管理部门。拆迁安置管理部门会核实相关证件信息,确认申请无误。
3. 审批环节
管理部门会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可以颁发复命通知书,并在房屋产权证上加盖更名章。此时,原产权人和新产权人需要在房屋产权证上签字确认。签字后,该证书才能立即生效。
二、注意事项
1. 更名后产权证和房屋带有“附属建筑”或“附属物”的文字,建议在产权过户前,将房屋产权证上的“附属建筑”或“附属物”字样改为“住宅”或“商铺”。
2. 需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更名,具体时间请咨询当地拆迁安置管理部门。
3. 更名时,需要提供房屋产权证、拆迁安置协议等相关证件,因此要提前准备好。
4. 若申请人为单位,则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同时需要提供单位授权委托书。
总之,农村拆迁安置房更名虽然是一项比较繁琐的过程,但是只有经过认真检查和审批才能确保更名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办理更名手续时,需要按照规定流程,切勿违法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