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的归属问题,涉及到政府、开发商和拆迁户三方利益。一般来说,拆迁安置房的归属应该是拆迁户所有,政府和开发商承担提供和兴建责任。
首先,拆迁是政府独立行使公权力的一种行为,是为了进行城市规划和改造。拆迁户因为政府行为而失去房屋,因此政府应当承担提供安置房的责任。提供的安置房应该是符合相关标准的,且面积要等同或超过被拆除的房屋面积,并且应当位于相同区域或是交通便捷的地方,以保持拆迁户的正常生活方便。
其次,安置房的兴建应当由开发商承担。开发商通过拆迁补偿款取得的房屋往往是开发潜力大的地段,因此,为了促进城市建设,开发商应该在兴建安置房的同时注重地段资源的合理利用,不仅提高土地利用效益,还有助于改善城市交通、环境质量和民生水平等多个方面。
最后,对于拆迁户来说,拆迁安置房是他们失去的房子的替代品。因此,安置房的所有权应该属于拆迁户,他们有权继续拥有和使用这些房屋。他们也有权自主选择是否搬入安置房以及出售安置房,而政府和开发商则应当给予相应的保障和维权手段,以保障拆迁户的权益。
总之,拆迁安置房是政府、开发商和拆迁户之间的交换。政府和开发商应当承担提供和兴建责任,而拆迁户则有权拥有和自主使用这些房屋。这个三方利益的平衡关系是在推行市政拆迁和安置工作中必不可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