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孙子作为养子的递次继承人,有权在父母双亡或无人抚养的情况下承担对养父母的抚养义务,但其并不具有直接的抚养权。
因此,养子去世后,孙子并不具有直接的抚养权。在此情况下,若其他亲属能够提供较好的抚养条件,当然可以考虑将孙子委托给其他亲属抚养。如果没有合适的亲属进行代替,可以考虑抚养机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抚养权被分配给了其他亲属或抚养机构,孙子仍然有权利了解养父母的基本情况,收到来自养父母的问候和礼物,并在相应收入和财产分配方面获得相应权益。
此外,孙子也可以评估养父母的财产,如果养父母有遗产留给孙子,则可以通知相关部门或委托法律人员领取遗产等相关事宜。
综上所述,当养子去世后,孙子并不具有直接的抚养权。在此时,可以委托其他亲属或抚养机构来抚养孙子。同时,孙子仍然有权利了解养父母的基本情况,并在相应收入和财产分配方面获得相应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