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挪用公款罪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在共同计划下,挪用公共财产或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资金的行为。本罪的主要构成要件包括合伙行为、挪用公款行为、数额巨大等三方面。
合伙行为是本罪的第一要件。在合伙挪用公款罪中,至少两个人共同策划,共同实施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合伙人之间互相勾结利用职务或者其他手段,在政府部门或者企事业单位内部对公共财产或者资金进行非法占用或者挪用,这种行为是合伙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之一。
挪用公款行为是本罪的第二要件。挪用公款是指非法占用公款或者挪用公款的行为,是贪污的一种表现形式。只有公务员或企事业单位人员(包括职工、管理人员、股东等)、与之勾结的个人或集体才可能从事挪用公款的行为。挪用行为还包括把公款或者公共财产转移或者交给非法个人或单位使用。
数额巨大是本罪的第三要件。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是指挪用的公款或者公共财产数额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法定标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入罪标准,挪用公款数额超过10万元,就可以认为是“数额巨大”的条件之一。对于那些挪用公款还超过50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高风险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合伙挪用公款罪是一种犯罪行为,对于这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经济损失的发生,而且会损害公共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的公信力。在预防和打击合伙挪用公款犯罪中,需要加强法律的制度建设,加强督察机构的监管能力,以及增强公众意识,共同构建一个廉洁、正义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