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并不一定要规定过错方,因为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贡献和责任是相互的,离婚的原因也有很多种,不一定是由某一方的过错所致。因此,在协议书中只是需要将离婚原因清晰地表述,并达成协议关于分割财产、抚养子女、探视等事宜。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当一方确实存在不可原谅的错误时,可以在协议书中规定此方的过错,以保障另一方的权益。比如,夫妻离婚后进行财产分割时,如果一方曾经有过不正当行为,如通奸等,另一方可以在协议书中规定将财产分割比例偏向自己;或者是在探视子女的问题上,如果一方长期不履行抚养义务,协议书可以规定另一方有优先权。
总的来说,离婚协议书不一定需要规定过错方,但在某些情况下需要给予明确的规定,以保障离婚双方的权益和责任。离婚是一件十分痛苦的事情,双方要理智地进行协商,并尽量做到公平、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