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村宅基地是指为实现农民住房安置、改善农村居住条件和保护农村土地资源,设置的供农民住宅建筑用地。宅基地的规定主要围绕着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宅基地面积的规定。上海市规定,宅基地面积为180平方米-800平方米不等,其中受到生态保护影响的地区,宅基地面积可适当增加。
其次,宅基地的用途规定。宅基地只能用于建设农民住房,不能私自转让和抵押。除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在宅基地内建设的工、商、旅游经济建设项目,应当满足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第三,宅基地权属规定。宅基地产权属于集体农民所有,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性收益权的乡村劳动力家庭。
最后,建设规划及管理规定。宅基地的建设规划及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区相关规定。宅基地的管理应当实行“统一规划、分散管理”的制度,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理宅基地。
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的建设应当遵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等合法规划,严禁违法占地、违法拆迁等行为,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